崔建远-合同解除问题理论与实践丨芝识分享百度网盘链接分享

崔教授将对合同解除当中的各种问题结合案例系统分析!

合同解除,在宏大叙事者的眼里,外围且微小,无须用心。

但实际上,它直接关乎合同效力的延续与否,既存权利义务是终止抑或清算,形成权和抗辩权的产生与援用,甚至辐射至物的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附着的担保的命运以至诉讼时效,遍及民法的半壁江山,实则套牢了民法的骨干。

那么合同解除后有什么法律效力,解除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将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合同变更和解除后,原订合同即失去效力。其中,属于合同变更的,变更程序完成之时,亦是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之时。

2、合同变更后,其效力只向着将来,不存在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当事人事先有约定,也不存在溯及力问题。当然,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是否有溯及力,我国尚有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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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们认为,合同解除,除当事人有约定外不应具有溯及力。因为,合同解除是以成立有效的合同为对象的。合同未成立则不存在解除的问题。若承认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实际上也就承认被解除的合同自始未成立。这是自相矛盾的。

3、合同变更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合同变更解除后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或依约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解除合同的注意事项


合同解除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2、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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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方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

4、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5、不适当履行与合同解除。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如果瑕疵本身能够修理,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修理瑕疵。给予非违约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权利,实际上使他获得修补瑕疵的机会,从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合同解除,似小不小,遍及民法的半壁江山,套牢民法的骨干。为帮助律师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司法解释,掌握合同解除问题的理论和实践,智元邀请到中国现代知名民法学家、清华大学博士生导师崔建远教授,开设13堂视频大课,带你全面解析《合同解除问题的理论和实践》

本次13堂视频课,崔教授将对合同解除当中的各种问题结合案例系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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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崔建远履历:清华大学博士生导师崔建远教授,是中国现代知名民法学家。他对民法学的研究博而不杂、约而不陋,治学态度严谨,注重刻苦钻研、独立思考。

在继承大陆法系民法学说基础上,立足我国民法发展实践,观点屡有创新,对我国民法学研究的发展与进步深有贡献。其经世育人之态度、方法足为法律学人之模范!

如今崔教授两鬓都已斑白,仍然致力于法学研究,他的学术素养,大师风范,受人钦佩。崔教授可谓桃李天下:

合同法专家、清华教授韩世远,以及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四校现任法学院院长王轶、申卫星、蔡立东、叶金强,都是他的得意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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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打误撞”学法律,从忐忑到着迷


 

1977年全国恢复高考,通知下达距离考试时间仅剩一个月,崔建远那时还对要考什么专业毫无头绪。后来填报志愿的时候,起初他填的是吉林大学经济系,后来有一个通知说民办教师报师范院校会被优先录取,一门心思只想上大学的崔建远把第一志愿改成了河北师大中文系,以为能优先录取。没想到,作为第一批录取院校的吉林大学因为法律系招生名额不满,就把分数较高的崔建远直接挑走。所以他学法律纯属偶然。

 

上大学之前,崔建远对于法律只有两个直观的印象,一个是在农村的时候判刑都要通过村民讨论,所以“谈到法律,就是枪毙”。另外一个印象来自于中学政治老师上课时讲过的1954年宪法修改。所以当他打开录取通知书,看到自己被吉林大学法律系录取,虽然沉浸在能上大学的喜悦感中,但心里其实在嘀咕、忐忑。

 

从接触法律,到逐渐了解、喜欢上法律,中间的过程有难以想象的痛苦。刚上大学时,崔建远每天上课时最难避免的是睡觉。课堂上完全陌生的法理学让他理解困难,从中学毕业到上大学,中间隔了四年,“脑子都锈住了”。另外晚上担心明天上课又睡觉便决心睡好,越担心越睡不着,陷入“晚上失眠,上课睡觉”的恶性循环,所以那段时间很苦恼。最后一个在长春的亲戚奶奶的妹妹一家给崔建远做思想工作,让他挺了过来,“没有他们一家,我可能说不定就真的回家休学了。”

 

转机的出现是在刑法课上,虽然刑法是杀伐之器,但抛开它的作用不看,刑法本身的内容和结构具有逻辑和哲学上的美感。四个要件贯穿整个刑法,统领着精巧的理论。此时的崔建远就像捅破了一层窗户纸,迅速爱上了法律这个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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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民法,为中国法律拓荒


 

到了研究生阶段,由于父亲想让他以后到机关工作,在他的毕业意向里,自然就不想留校,想去机关。但由于个人学习努力、系里缺少教师,系领导坚决想让崔建远留校任教。“我记得系领导就说这是命令,不服从分配就发回原籍,原籍是农村,不想回去,就服从分配。其实现在想想,系领导肯定是吓唬呢,他能给你发回原籍吗,但是当时比较傻,信以为真,就留下了。不过今天看,这是一个最好的毕业去向。”

 

在本科阶段上民法课的时候,主讲民法的是苏惠祥老师,他说全国只有22个民法的教师,民法领域十分需要人才。崔建远想,他的智商跟常人一样,在强大的阵容里日子不会好过,但在当时全国的22个民法教师里面,竞争应该不会那么激烈。不过,促使他选择民法研究的核心因素还是因为民法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吃饭、睡觉、穿衣都绕不开民法,老百姓需要民法。

 

事实上,77级法律专业的学生在中国法律历史上起到了拓荒的作用。他们拥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断代,从60年以前到现在,很长的时间没有人才。他们成长得很快,无论是政治觉悟还是业务水平,都明显地让人放心,很踏实肯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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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理力争,助力《合同法》出台


在全国人大决定立《合同法》,先找到了研究民法的老前辈们。老先生推荐了包括崔建远在内的一批年富力强的学者来做这件事。

崔建远和两个学生王轶、杨明刚就两章的内容写了一年多,他们依据我们国家过去在这方面内容的规定以及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条文及其学说,结合中国现实及研究状况来决定条文内容的生成。

 

崔建远是中国法学界较早研究合同的人,也是最被认可的学者之一,后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些跟崔建远的观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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